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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国盛办公室    发布于:2015-05-25 14:37:49    文字:【】【】【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建〔201459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31130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431日起实施。《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现就实施新增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实施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3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31 日之后取得涉及住宅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31 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在201431日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按国家和本市原有规定及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使用。

二、制度实施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包括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和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

1、备案内容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具体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表样本,附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表样本)。备案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应与已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

2、备案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www.cqkfb.com)内的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模块里填写并上报备案表后,将打印出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附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附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

3、备案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应在办理第一个(批)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应在办理分期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项目分期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开发建设期数和建设内容确定。不实施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将项目视为一个分期项目,按分期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要求备案。

4、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和分期方案中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因规划方案变更而调整的,需在变更内容获得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10日内将调整后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实施开发建设中,在保持规划方案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开发建设期数或分期开发建设内容的,应在调整决定做出后的10日内将调整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项目联建或转让行为的,应在项目建设主体变更后10日内将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1、承诺要求

1)承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附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样本)。

2)承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的住宅预售当日起,至该部分住宅最后一批交付使用之日后的30日止,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保购房者知晓承诺内容。

2、告知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示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所承诺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6: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样本)。

2)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收悉书(附件7: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材料收悉书样本)。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1、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下列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予以公示(附件7: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书样本):

1)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3)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4)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5)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6)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7)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8)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9)已完成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

10)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2、公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前5日内(最迟于交房当日)开始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以上制度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管理要求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管理制度的宣传,确保新增制度自201431日起贯彻执行。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执行新增管理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执法,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市、区县管理分工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的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制度的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4227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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