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按揭房屋归产权登记方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案例:2007年,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胡某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按揭了一套房子。2008年二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开始参与还贷。2011年,二人协议离婚。至此,张某参与还贷两万元,按《婚姻法解释(三)》,胡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偿还张某的两万元及其利息,包括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将被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意义: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登记要慎重。